法人变更,是指法人成立后,其组织、名称、住所、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更,这些事项的变更,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,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,即可发生变更效力。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,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,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,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,做了强制性规定。
法人变更的结果(1)法人之消灭。在新设式合并,原法人均告消灭;在吸收式合并,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。在新设式分立,原法人消灭;在存续式分立,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。(2)债权债务承受。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,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。在法人分立,原法人的债权债务,应依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,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。
企业法人分立、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,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。公告可以选择省级和市级报纸,包括辽沈晚报,辽宁日报,沈阳日报,沈阳晚报,辽宁法制报24小时随时拨打咨询,答疑,解惑。